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校内申诉程序,保证对学生所做的各项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自身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严肃、认真、诚实;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一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自身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纪委负责人、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有学生的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后由学校重新聘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书,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学生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和审议。在申诉处理时,实施学生处分的部门负责人应回避。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限期2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诉并告知提出申诉的学生。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符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可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建议意见;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受理学生申诉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请示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天。
第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及学生均应以事实、学校校纪校规、国家法令法规为依据,积极配合湖北省教育厅的复查。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三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事务申诉书
申诉人 |
被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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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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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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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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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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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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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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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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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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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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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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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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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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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实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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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主张 |
申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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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
意见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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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申诉人填写一式二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材料可附页补充。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事务申诉事项复查决定书
【 】 号
同学:
对于你在 年 月 日向我委申诉关于“工程职院学生处分【 】号”的相关诉求,根据《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经复查,我委决定按以下第 种方案实施:
1、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符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2、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建议【 】撤销、【 】变更对你的违纪处分决定,并已于本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作出决定;
3、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建议【 】撤销、【 】变更对你的违纪处分决定,并已于本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作出决定;在新的处分决定下达之前,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若对此决定有异议,你可在接到该通知单并签字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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