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8-81 学生处罚办法
日期:2022-11-22 15:43:59  作者:xxgk 来源:xxgk  浏览量:0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创建文明、安全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按照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二)一年内曾受过处分的;

(三)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的;

(五)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属于群体违纪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成员的;

(六)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七)故意隐瞒重要情节,妨碍学校调查的;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应同时予以下列处理:

(一)取消学生奖励及资助等的申请资格;

(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或者责令其辞职;

(三)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四)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不予转专业;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对学生给予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 个月;

(二)严重警告,6 个月;

(三)记过,12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系)负责考察。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经本人申请、学院(系)评议同意,可以解除察看期;确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察看期内坚持不改或者又应当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半年。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所在基层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意见,经学校批准解除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含)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上至1000元(含)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盗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2000(含)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金额较大(2000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者,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致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寻衅报复打人、持械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邀约、策划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为首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聚众打人或打架未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按本款相应项从重处理;

4.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出具伪证的,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而勒索财物的,从重处理;

6.殴打他人致伤的,除按上述规定处分外,肇事者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不按时赔付的从重处理。

(二)组织、策划、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者结伙寻衅滋事的,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因管理工作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或侮辱、殴打的,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社会、学校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浴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流氓团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观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传播、制作、贩卖反动、淫秽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公共场所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婚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从事或参与色情服务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酗酒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校园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妨害校园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学校公共场所,乱扔、乱堆、乱排放垃圾、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环卫、园林等设施的,破坏校内草坪或者攀折校园花木的,故意污染校园环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者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夜不归宿或者无正当理由晚归,经屡次(即三次及以上)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 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网络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炊具、明火蚊香等用品、设备、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私存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的,或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有其它违反校园管理及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妨害社会、学校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携带、使用匕首或者其他管制器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贩卖、储存、携带、邮寄、提供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损坏消防或者安全设施、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他违反学校安全制度、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劳动、军训、实验、实习或毕业设计中违反安全制度及劳动纪律,或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集体、个人造成浪费、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害学校建筑物、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家具、仪器、设备等公共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体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活动并组织疏散;对拒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破坏、损害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损害公私财物价值不满人民币4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乱泼乱倒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攀折树枝、翻越栏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出勤的,均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无论何种课程,一律按每天六个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或早退三次算旷课1节。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考试、考查违纪、作弊的,按《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传播有害信息,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机房管理规定,故意修改教学用计算机相关信息影响设备正常运营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取证的权限划分:

(一)对第十条至第十八条所列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校后勤保障部负责,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配合;

(二)对第十九条所列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

(三)对第二十条所列的学生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

学生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条例及其它重大违纪行为的,由学校后勤保障部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学生工作部、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配合,调查结论由后勤保障部进行通报;

(四)跨学院(系)或者复杂的学生违纪行为,依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由有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学院(系)协助;无法确定负责的主管部门的,由分管校领导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提出处分书面建议的权限:

(一)学校管理学生违纪处分的职能部门为学生工作部;

(二)对违纪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讨论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一式两份);

(三)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办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籍管理部门要提交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事先由学校法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

(一)调查取证:

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按事件的性质由相关权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违纪行为的查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二)形成书面建议:

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学院(系)应当在查证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学生违纪处分的书面建议材料。书面建议材料主要应有《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建议书》及其附件。附件包括:检讨书、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其他有权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裁定书、判决书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监考(或者巡视)记录等证据和说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审核、审批处分决定:

1.根据处分建议书,记过及以下处分建议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进行讨论,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同意给予处分、重新调查或补充材料再报批、不同意给予相关处分的决定,形成二级学院的决定书。同意给予处分的,按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2.根据处分建议书,记过及以上处分建议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进行讨论,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同意给予处分、重新调查或补充材料再报批、不同意给予相关处分的建议,形成二级学院的决定书,上报学生工作部进行审核。学生工作部在收到二级学院的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提交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讨论,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作出审批结论,并下达《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学负责送达相关学生。无法直接送交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相关规定执行

3.拟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在《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应地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当面听取陈述和申辩时,应当作好笔录。拟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签名确认。

(四)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1.学生工作部负责起草处分决定书,报学校审批;

2.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等内容;

3.违纪学生免予处分的,学校出具免予处分决定书。

(五)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及处分决定的生效:

1.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二级学院(系)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2.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学生。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由学生工作部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园网上发布,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3.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处分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处分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档案室留存,另一份由二级学院负责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的,学校保卫部(处)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学生违纪处分期限到期前10个工作日,由学生本人提出处分解除申请,报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解除由二级学院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的解除由二级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办理审批手续。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在学校内参加其他类型学习学生的处分及相关处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的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工程职院学生处分【       

            同学:

对于你在     年   月   日在          (地点)“                                                                                                                                                                                      ”(行为描述)的行为,根据《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你               的处分,处分期限为    个月,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分到期前10日内你须向所在的二级学院                      (经办部门及办公地点)申请解除处分。

  若对此决定有异议,你可在接到该决定书并签字之日起 5日内向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地点:            )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提醒:申诉时请提交《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事务申诉书》并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

           

签 收 人:             

签收日期: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学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院系

专业班级

联系电话

(可附材料)

经办人:

             

二级学院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学校审批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说明:1、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审批,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二级学院报学生管理部门,经学生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给出处分意见;

      2、学生处分按审批层级完成手续后,须及时制作学生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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