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评比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学校每学年评比奖励一批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一) 先进班集体条件
1.思想政治工作好
(1)有一个团结一致、积极工作、联系同学、起模范带头作用的领导核心的班委会、团支部,带领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和支持改革。
(2)针对本班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3)团支部工作的考核成绩在参加评比班级的前1/3名次以内。
2.道德风尚好
(1)全班同学能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形成了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爱护学校、爱护公物、讲文明、讲卫生、讲道德、讲礼貌的良好班风,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劳动任务。
(2)班级纪律、卫生考核、宿舍内务考核在参评班级的前1/4名次以内。
3.学习风气好
(1)全班同学热爱所学专业,严谨求实,开拓进取;
(2)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开展适合专业特点的学术活动。
(3)互帮互学,全学年所学课程,全班学生80%以上平均70分以上,考试无舞弊现象。
4.文体活动好
(1)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艺、体育活动;
(2)全班同学体质不断增强,体育运动水平不断提高;全班体育达标人数在90%以上,体育活动考核成绩在参加评选班级的前1/4名次以内。
5、公益劳动成绩突出。
先进班集体的学生可在评先、推优、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中享受适当的倾斜政策。
(二) 优秀学生标兵评比条件
1.学年课程考试总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各单科成绩在75分以上。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对学院、班级的工作和活动有突出贡献;
(三) 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
学校、二级学院学生会委员、班级干部,思想品德好,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
二、评选比例
1.先进班集体按二级学院班级数的10%评选;
2.优秀学生标兵按学生总数1%-1.5%评选;
3.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5%评选,一般不得与优秀学生标兵兼评;
三、评选程序
1.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各二级学院按照班级考核分数,提出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
2.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由本人申报,班级严格按照比例及其条件,提出名单,经辅导员同意、二级学院核实、学工部审查,报学校批准。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2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的原则。
3 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应届毕业生。4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4.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勇于探索,乐于奉献,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公益活动: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4.2 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旷课行为,所学课目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补考记录:
4.3在校期间曾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或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4.4在省市级技能大赛、文体比赛及其它大赛中取得佳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或校外实习期间,能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尊重企业安排的实习指导老师(师傅),主动与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汇报学习情况,按时上交实习教学相关资料,实习教学受到企业好评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4.5担任过学校、各学院主要学生干部,并任职一年以上,为学校、各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4.6在校期间有过军队服役经历、自愿赴边远省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4.7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学生在评选期间仍处在受处分期的,不得参加评选。
6 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当年专科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优秀毕业生评选期是每年4月至6月。
7 评选具体程序:每年4月由各学院组织评选工作,接受学生个人申报;各学院在学生综合考核和鉴定的基础上,严格筛选、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5月份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审核名单,于6月确定正式审定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学校审批。
8 学校对获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颁发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9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0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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